再生醫療雙法第19條修正 避免胎兒成「姊姊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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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如頤 報導
再生醫療雙法第19條修正 避免胎兒成「姊姊的守護者」

【NOW健康 陳如頤/台北報導】再生醫療雙法(再生醫療法草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9日於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不需經朝野協商,直接送至立法院二讀、三讀,一旦通過後即可上路。其中,第19條文被喻為「姊姊的守護者」,母親為了醫治重症的大女兒,才又生下小女兒,為此,立委要求將胎兒、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列入細胞來源的提供者。


立委陳昭姿指出,第19條爭議不小,將胎兒也列入將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的提供者,確實可能成為「姊姊的守護者」,也就是妹妹的出生,為了拯救罹患重病的姊姊。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表示,由於外界對此條文仍存有疑慮,因此,決定在條文中刪除「胎兒」,胎兒不得為細胞提供者;其他於法條中所規範的意識表達有疑慮者,則新增公證程序。


第19條修正後,將第3項、第4項規定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中的胎兒刪除,因此說明也連帶修正為,只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無意思能力之成年人之身體法益,於第6項規定其同意書應經公證始生效,已為保護效果之強化。另胎兒不作為組織提供來源,但羊水、臍帶及胎盤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至於第8條則有關人體試驗,劉越萍表示,今年草案改善去年章節編排,把再生醫療需要人體試驗的規範條文往前移,避免外界誤會再生醫療無須人體試驗。此外,草案第8條嚴格限制免做人體試驗的範圍,僅剩恩慈療法、特管辦法已經核准執行的項目。


修正後為「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若符合:一、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或二、本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之再生技術其一,「免進行」或免完成人體試驗。」


召委黃秀芳最後宣告,「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審查完竣,提交審查報告交由院會討論,不需黨團協商。


# 首圖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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