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法 食藥署盼加速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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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彤 報導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法 食藥署盼加速審核程序
▲食藥署今(20)日公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圖/NOW健康製作;圖片來源/ingimage)

【NOW健康 陳曉彤/台北報導】「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今(20)日出爐,食藥署表示,此次修正目的為整併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規定,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盼修正後可有效提升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之審查品質,並加速案件審查程序。


健康食品輸入 須依法登記查驗


食藥署表示,依健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的食品。另依健食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依「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且經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的健康食品,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健康食品業者亦應規定具備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食藥署指出,為持續精進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之申辦行政程序及配合實務需求,本次修正目的是整併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規定,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希冀法案經修正後可有效提升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之審查品質,並加速案件審查程序。


草案修改4大重點 未經核准標示功效最高罰百萬


食藥署說明,「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規定草案的評論期為預告日次日起共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修正規定全文共34條,其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1.配合現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實務審查作業,納入案件審查相關規定,包括健康食品由不同製造廠分段製造者,其產品製造符合良好作業規範標準之佐證資料,應依製造廠別分別出具;倘同一製造廠不同廠房製造者,另檢具廠區平面圖。


▸2.明定健康食品業者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之食品線上申辦平台,辦理相關查驗登記案;其文件、資料,得以掃描上傳。


▸3.增訂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登記事項,包括產品保健功效或品管指標之成分及含量、產品有效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等事項。


▸4.增訂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移轉登記,及補換發所須檢具之文件、資料等相關規定。


食藥署強調,若食品業者未依「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核准為健康食品,而標示或廣告該產品為健康食品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將違反健食法第6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健食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該等產品業者應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健食法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食藥署統計,目前13種保健功效項目核准產品數統計如上表。(圖/食藥署提供)


核稿編輯:陳如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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