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健康 陳敬哲/台北報導】董氏基金會昨(22)日批評,衛福部訂定豬肉萊克多巴胺(瘦肉精)容許值,單位使用ppm而非ppb,等同放寬標準50%。今(22)日衛福部食藥署回應,目前有制訂豬肉瘦肉精容許值國家,包含美國、日本、澳洲、紐西蘭等,都是用ppm作單位,並且容許殘留量遠低危險量,計算至小數點後多幾位沒有意義。
董氏基金會在新聞稿中批評,台灣豬肉瘦肉精容許值0.01 ppm,不要超過就算合格,但在許多Codex會員國家中,在食品檢驗採用ppb而不是ppm,0.01 ppm等同10 ppb,如果1塊豬肉檢出0.0149 ppm,換算成ppb時會是14.9 ppb,就會判定不合格,但假使用ppm判定,0.0149 ppm就捨去0.0049ppm不計算,就會判定合格,等同放寬標準。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回應,目前有針對豬肉制訂瘦肉精容許值國家不是太多,有制訂國家多是用ppm當作單位,當時制訂容許值時,就已經參考其他國家作法。廖家鼎強調,殘留容許值制訂是在科學實驗下,發現產生不良反應的最低劑量再縮小1百倍,因此計算到小數點後3位,意義其實不大。
食藥署強調,我國對於動物用藥所訂定的殘留標準,自民國76年4月11日訂定發布施行以來,歷經30次修改,期間政府幾經輪替,包括民國101年,馬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國牛肉進口後,也是依據此一標準檢驗,其殘留容許量即以「ppm」為單位,以此作為行政裁量標準。
食藥署說明,豬肉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訂定,根據萊克多巴胺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委會。另為履行透明化義務,會依行政程序法及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後,訂定各類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食藥署補充,衛生機關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情形,如發現有超標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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