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確診肺結核 接受都治不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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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黃筱雅/台北報導】
修理器具
▲以往外勞定期健檢一旦確診罹患結核病,須立即遣返母國,將增加雇主聘用外勞的成本負擔。(圖/ingimage)

以往外勞定期健檢一旦確診罹患結核病,須立即遣返母國,將增加雇主聘用外勞的成本負擔。自民國103年1月17日起,疾病管制署將放寬遣返條件,如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DOTS,直接觀察治療)和複檢,不用立即遣返母國,但多重抗藥性的個案除外。

疾病管理署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自1月17日起,放寬外勞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的遣返條件,外勞於定期健檢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及複檢,免立即遣返母國。

疾病管理署副署長周志浩表示,每年外勞定期健檢,約有260名外勞確診罹患肺結核,如能在台接受治療,可望減少雇主日後新聘僱外勞的成本,不需長時間等候、造成人力空缺。

周志浩提到,肺結核治療期間長達6至9個月,如個案接受都治,可提高服藥順從性,有效防堵肺結核疫情。凡在台治療的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須主動至衛生單位指定的處所,每週至少接受5次衛生單位的關懷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都治關懷服務。

周志浩指出,外勞於定期健檢確診罹患肺結核後,雇主應於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雇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在台治療,外勞才能享有都治關懷服務。

此外,外勞肺結核個案於完成藥物治療後,雇主還須檢具該治療院所核發的再檢查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衛生局備查。不過,如果外勞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將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仍須遣返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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