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國人在境外以有償方式取得器官仍須受罰。
境外非法器官移植,買賣雙方回台將受刑責。立院朝野協商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文明定,國人如至海外接受非法的活體器官移植,最高將面臨五年刑責以及30萬元罰鍰。
由於器官移植旅遊已成為全球醫學倫理及國際人權重大議題,尤其是「強摘」及「盜賣」活體器官涉及器官買賣法律問題,且違反國際刑事法中的反人類罪。為此,立法院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增訂有關禁止器官仲介買賣、境外移植旅遊的相關罰則。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草案增訂「取得器官者(買方,取得者)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對有償取得或捐贈器官者加重處罰,並增列國人在境外以有償方式取得器官,仍須受罰。
赴國外器官移植的病人,返台之後需終生服用抗排斥藥。新法規定,病人若要領取藥物,須向醫院如實申報器官來源,若病人蓄意欺瞞,必須承擔刑責。醫院也有通報義務,如未通報,將罰3至15萬元,如提供錯誤訊息,則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
這次修法重點同時包括「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過去台灣將死刑犯列為器捐來源,引發人權爭議,國內也沒有醫院願意執行死刑犯器官移植,因此此次修法將「死刑犯不得作為器捐來源」列為臨床指引,但不具強制性。
李伯璋說,這次修法也放寬活體器捐限制,原本須二位親屬同意,未來只要一位即可。至於「死囚不得器捐」、「無心跳死亡器捐」事涉敏感,則尚未入法,但器官移植登錄中心可以經專家討論,列入作業程序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