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報導被害人個資 最重可罰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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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報導被害人個資  最重可罰60萬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24日針對《性騷擾防治法》進行初審並且通過修法草案。(圖/NOW健康製作;圖片來源/ingimage)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24日針對《性騷擾防治法》進行初審並且通過修法草案,當日的初審通過的有: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最重處6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內容明定:各類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最重處6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違反將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未改正可按次處罰。


委員會初審,針對權勢性騷以外的性騷擾罰則有初步共識,調整為1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應定期邀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該管案件之處理流程、調查方始等進行研討,以避免各縣市性騷擾處置之落差。


另外也發現,現有社福績效考核對於性騷擾防治亦僅為量化指標,缺乏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爭議案件處理作為之考核,難以確保該項處置之品質。因此立委林靜儀等人,將要求相關社福考核指標,應納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其管轄機關機構之爭議案件審查情形之項目,以確保地方政府落實性平事件保護及處理機制。


另外,對於權勢性騷擾關係樣態是否納入宗教信仰也被討論。立委范雲表示,有部分人士反映,自己在宗教進行活動時遭受性騷擾,應將宗教活動列入權勢性騷規範的範圍。然衛福部與立委尚無共識。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明,權勢性騷擾的範圍包含教育、醫療、商務等,其中一項為「其他類似處遇」,而宗教活動已經歸類於其他。為避免讓相關人士感到被針對,因此未明確寫入。


核稿編輯:陳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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