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傳輸第3人違憲? 健保署將依大法官意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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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如頤 報導
健保資料傳輸第3人違憲? 健保署將依大法官意旨修法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違憲,健保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進一步研議修法。(圖/NOW健康資料照片)

【NOW健康 陳如頤/台北報導】憲法法庭12日對「健保資料庫案」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違憲,以資料庫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第3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也應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合憲,但認為個資法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3年內修法。


憲法法庭表示,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蒐集健保資料,符合公益要求,且採去識別化手段並限制目的,大幅降低風險,符合最小蒐用原則。由於欠缺獨立監督機制,對隱私權保障不足,須在3年內修法。


至於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以資料庫方式將健保資料傳輸第3人,欠缺法律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也沒有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的規範,也應在3年內修法或制定專法,若逾期未修法或制定法律,當事人可要求停止利用健保資料。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違憲,健保署長李伯璋指出,人民有請求停止利用健保資料的權利,「這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健保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來研議修法。


李伯璋說,時代進步、人權進步,外界會有不同的期待,健保署將精益求精,修法也是必然要面對的問題,「健保資料庫仍有使用必要性,但健保署會照大法官意旨去修正。」


憲法法庭認為,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因但書中「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已明確排除可識別別性,也非難以禮節,受規範者皆可清楚知悉。


憲法法庭指出,本案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採不同審查標準,釋字第603號解釋是審查指紋等個資蒐集,採中度審查;本案健保資料屬於高敏感個資,因此採嚴格審查標準,其一要看是否符合公益性目的,其二是否採最小侵害手段。


對此,李伯璋進一步表示,由於健保資料庫對台灣的醫療發展非常重要,根據健保署民眾意願調查,在249,269人中有91%均支持健保資料提供學術利用,所以,健保署未來仍會持續與民眾溝通,對國人善盡健保資料2次利用的告知說明義務,並以病患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有效管理健保資料庫。


李伯璋強調,關於健保資料開放利用,非僅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也攸關國家長遠發展及民眾健康維護。面對AI大數據時代挑戰,健保署仍會持續精進,期使健保資料庫之運用,可以符合台灣國情、國際趨勢及憲法判決,兼顧個人資訊自主權及公共利益之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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