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加糖、加料需如實標示 食藥署:沒標最重罰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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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蜂蜜加糖、加料需如實標示 食藥署:沒標最重罰400萬
▲蜂蜜含量達100%,品名才能叫純蜂蜜;高於60%但有添加糖漿或添加物的話,需標示加糖蜂蜜或適當標示;低於60%只能叫蜂蜜風味。(圖/NOW健康製作;圖片來源/Ingimage)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表示,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於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於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這次規定的重點是:蜂蜜含量達100%,品名才能叫純蜂蜜;高於60%但有添加糖漿或添加物的話,需標示加糖蜂蜜或適當標示;低於60%就要叫蜂蜜風味、蜂蜜口味。


蜂蜜含量60%以下 只能叫蜂蜜口味


公告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所有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如未標示清晰 最高罰4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楊依珍科長表示,這項修正案在民國110(2021)年8月就提出預告,業者多表示同意。楊依珍表示這項措施將在2023年7月1日施行,並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食藥署表示在新制上路後,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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