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為使該法能順利如期實施,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4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衛福部亦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衛福部表示,明年1月該法之實施,將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進一大步,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內容包含,臨床醫療決定之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意願人得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等同正本,此外,意願人之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並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5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針對《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之成員組成及資格條件,如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得組成符合前揭資格之諮商團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此外,明定諮商機構應提供民眾之相關資訊及資料,如預立醫療決定書、醫療委任書、諮商費用等,以及諮商過程之說明內容及紀錄規定。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意願人可分別在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4種選擇:(一)接受;(二)拒絕;(三)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四)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5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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