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多A肝莓果補償「不負責任」 消基會提出團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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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好市多A肝莓果補償「不負責任」 消基會團訟求償3倍
▲消基會將對好市多莓果案提出團體訴訟,同時好市多團訟小組召集人陳智義指出,好市多有3項缺失。(圖/消基會提供)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在4月底,美式賣場「好市多」販售的冷凍綜合莓、冷凍藍莓等產品接連驗出A肝病毒,影響約4.2萬名會員,然好市多僅退還購買商品的金額以及500源檢測費。消基會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並在今(31)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組成團訟小組,協助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訴求3倍的「懲罰性賠償」。


消基會今(31)日召開記者會,對於好市多公司「退1賠1」這樣不負責任的慰問措施表示遺憾,同時認為好市多在面臨誤失時的解決態度「不友善」、「不誠信」。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在今日宣布提出團體訴訟,希望透過司法途徑,迫使企業承擔其責任並改正行為,以勇於負責的態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和食品安全得到保障,讓法律成為導正企業營運的最後防線。


好市多團訟小組召集人陳智義指出,好市多有3項缺失:早在3月美國就爆發A肝莓果案,台灣好市多卻未預防性下架。同時依照食安法規定,好市多應當設置檢測機制,卻沒有自主食安管理機制;最後退費僅有財產性賠償


同時吃了莓果後,並非沒發病就真的沒有任何傷害;陳智義認為,檢測結果僅是外徵,莓果吃下肚後,身體就已受到損害。因此團體訴訟將針對好市多的食安管理缺失,依照消保法規定,提出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律師邱政勳建議好市多在提出團訟前,可繼續提出處理的誠意。同時提醒,收件截止日是8月20日,請準備購買相關資訊並提出檢驗A肝病毒的相關報告。另外先前胖達人的案件訴訟長達6年,類似的案件都需要時間,仍希望消費者能共同出面。相關資訊請查閱消基會官網


核稿編輯:陳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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