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後不符防疫工作染疫補助 疾管署揭背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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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2022年2月後不符防疫工作染疫補助 疾管署揭背後原因
▲疾管署說明,2022年2月後因防疫人員面臨的風險與2020年初不同,因此在2022年2月後染疫者不符合補助辦法所訂的要件。(圖/NOW健康資料照片)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有關外界要求公開醫療人員「執行第5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之案件審議及補助資訊,疾管署特就此項補助制度的設立意旨、審議標準及補助考量因素說明。疾管署說明,2022年2月後因防疫人員面臨的風險與2020年初不同,因此在2022年2月後染疫者不符合補助辦法所訂的要件。


疾管署說明 為何有人申請補助不通過


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表示,近日有部分團體向民意代表陳情,指稱自己申請「執行第5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但是未通過。曾淑慧解釋,因為「第5類傳染病」屬於緊急傳染疾病,在疫情剛發生時,對可能帶來的風險不清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提到:如果在防治工作中造成傷病,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務求讓醫療人員能夠得到好的保護。正因對疾病不熟悉,可能在接觸病人時染病,如果不幸染疫,將提出補助。


反之現在已經與疫情剛開始時不同,我們對新冠相當了解,且致病力減弱;加上疫苗涵蓋率愈高,以及抗病毒藥物、防疫物資齊備,即使染疫,帶來的風險較低。曾淑慧說明,「補助是來自國家預算,因此在醫護權益與社區防疫間需要做平衡,因此訂出原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把審議給付標準讓大家了解。」


新興傳染病大家都不了解 故訂出補助辦法


疾管署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因執行第5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等;其給付項目、基準、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疾管署進一步說明,「第5類傳染病」指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防治必要的「新興傳染病」,而補助設立的意旨,是為鼓勵工作人員在新興傳染病發生初期所知有限且防疫資源尚不充足的情形下,參與防治工作,故依法訂定補助辦法,酌予提供補助。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09年1月15日列為第5類傳染病,係因當時對中國大陸所發生的肺炎病例所知有限。然疫情持續3年出現不同病毒變異株,傳播力及致病力不斷變化,至111年初,病毒已演化為具高傳播力、但以輕症為主,國內此時也已實施第3劑疫苗接種且接種涵蓋率高,各類抗病毒藥物已提供使用,逐序邁入與病毒共存階段,第一線工作人員於此時期從事防治工作,所面臨的風險已與疫情爆發初期不同。


審議補助通過者有125件 核發金額累計1225.9萬元


疾管署解釋,基於此制度意旨為酌予補助從事新興傳染病防治工作致染疫之人員,故補助範圍隨不同疫情階段而異。經過考量疾病特性明確程度、治療方法有無、防疫物資到位情形及疫情狀況等因素後,對於111年2月之後確診的申請人,如症狀輕微、無肺炎徵候、未住院治療或未使用抗病毒藥物,認定為不具補助辦法所定的傷病要件。


為秉持合法、公正且公平之原則,審議申請案件及核發補助,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審議小組,逐案檢視申請資料,衡酌申請人執行職務、感染經過、發病歷程、臨床表現(如有無肺炎)、診療處置等狀況完成審議。截至本(112)年7月15日,審議小組共受理791件申請案,其中審議補助125件,核給之補助金額累計1,225萬9千元。


核稿編輯:陳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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