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止汗產品標示包裝違規 北市衛局提止汗產品使用6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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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3止汗產品標示包裝違規 北市衛局提止汗產品使用6對策
▲部分人擔憂體味影響形象而使用止汗劑、體香膏等相關產品,北市衛生局提醒止汗產品的安全與正確使用法則。(圖/NOW健康製作;圖片來源/ingimage)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北市衛生局於112年4至5月執行夏季常用的止汗制臭用途化粧品網路價購暨品質抽驗專案,於網路平台找到共計10件市售止汗制臭劑,均檢驗出止汗制臭劑成分,且含量皆未超過限量標準;標示檢查結果,其中3件不符合規定,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移請轄管衛生局及裁處在案。


北市衛生局發現3產品 標示包裝不符合


北市衛生局說明,此次查獲3件外包裝不符合規定之產品中,其中2件止汗制臭劑,除無中文標示外,其網路個人賣家未依規定辦理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即輸入販售,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經查「德德維芙凈味狐臭露」賣家為北市業者,已依法裁處2萬元罰鍰;「黃糖清香滾珠止汗劑」已移請來源業者所轄衛生局後續處辦。


北市衛生局表示,另有1件「止汗爽身凝露」止汗制臭劑外包裝未標示「批號」,且外包裝原文(日文)標示「藥用」之字樣,未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之提醒警語,已依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裁處產品輸入業者1萬元罰鍰。


北市衛生局呼籲,目前止汗制臭用途化粧品皆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特定用途化粧品」,須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可製造或輸入。違者可依同法第23條,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標示也須依同法第7條規定,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違者可依同法第23條,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市售業者及網路賣家應遵守上開規定。


北市衛生局提止汗6對策 購買使用更安心


北市衛生局提供「止汗6對策」,讓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止汗制臭劑時更安心。


▸1.查產品: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 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及產品資料。


▸2.看標示: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


▸3.避傷口:使用前要檢查肌膚狀況,肌膚有傷口、發炎等情形要避開。


▸4.乾爽用:最佳使用止汗制臭劑時機,是睡前或是在肌膚乾燥下使用,要避免在大量流汗、散熱後使用。


▸5.限局部:使用時要注意不可全身塗抹,建議僅用於腋下等易出汗部位。


▸6.不過度:另外止汗制臭劑與常見的保濕化粧品、防曬劑不同,應視情況適量使用,以避免肌膚刺激。


核稿編輯:陳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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