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3年135例赴陸移植8成通報不實 監委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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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器官移植
▲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圖/新唐人亞太電視台提供)
本國患者前往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

針對衛生福利部未落實執行境外器官移植登錄通報稽查,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等人申請自動調查。監委指出,2015年7月1日到今年4月24日,22家國內醫院共通報141例境外移植,其中有135例前往中國。但卻有近8成都沒有完整通報,這可能使台灣淪為國際黑心器官移植的共犯。監委指出,聯合國、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會等機構的人權報告書,連續多年都列入中共強摘良心犯器官的議題。反觀台灣已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卻仍有8成境外器官移植通報不確實。

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醫院、醫師或病人若違反上述通報規定,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惟國內醫院完整通報比例僅21%,且未見衛生福利部依法裁罰。

對此,衛生福利部表示,迄今尚未有因違反境外移植通報義務而受罰案例。監委痛批,該部提供表單之數項欄位竟有80%填寫「未知」、「不詳」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的情形,將進一步調查相關問題疑義,並釐清主管機關有無依法行政,以維護人民健康權益。

監委要查! 台3年135例赴陸移植通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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