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科推拿屬於醫療行為 推拿師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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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楊格非/台北報導】

  扭傷、筋骨痠痛,許多人都會想到中醫院所,接受推拿、按摩來活絡筋骨。不過,從即日起,到中醫診所推拿,必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傷科推拿」行為,至於其他「民俗調理」,目前推拿師也只能服務至101年4月30日。

  衛生署99年4月15日公告「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明訂,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的外敷藥物、外敷生草藥與藥洗,統稱為「民俗調理」,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根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目前台北市451家中醫診所中,於該場所另提供「民俗調理」服務的有171家(佔37.9 %),而從事「民俗調理」工作者有507人。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指出,99年3月3日以前設立的診所,場內從事民俗調理服務的民俗調理人員,只能繼續工作至101年4月30日。另外,在場所作業動線上應有明確區隔。

  高偉君強調,醫療機構內執行民俗調理業務,如行為逾越醫療業務範疇,將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移地檢署偵辦。如果因推拿及民俗調理等行為,衍生醫療爭議事件,該負責醫師、診治醫師和推拿人員都有可能因過失,而應負連帶責任。

  在「傷科推拿」方面,依目前醫療法相關規定,中醫院所對於病人所進行「傷科推拿」行為,須在中醫師診治病人後,依診斷或治療目的所開立的推拿處置,始得進行,因為這屬於醫療業務,須由中醫師親自執行。

  如果沒有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所使用的藥械必須沒收。

  高偉君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就醫時須注意醫療場所另提供的民俗調理服務與醫療處置有明確區隔,以避免進行單純「民俗調理」與醫療「傷科推拿」混淆,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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