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若合法化 最怕顧小春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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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黃曼瑩/台北報導】

  還記得1997年中視劇場最熱門的的單元劇《姻緣花》嗎?劇中一位失去父愛的小太妹「顧小春」,受到社工雲生的感化,但雲生本人為不孕症者,而她的婆婆又想要抱孫子,顧小春為了感謝雲生,遂自願成為雲生的代理孕母。沒想到顧小春生下孩子後心性劇變,不但強佔孩子,又勾引雲生的丈夫發生性關係,用盡方法來騷擾雲生想取而代之......。

  就在國內代理孕母即將合法化前夕,許多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雖然優點有許多,但是這一齣戲女主角顧小春所帶來的震撼,因此有人擔心,萬一法令通過之後,代理孕母也可能演變成「顧小春復活記」;有些婦女也指出,代理孕母最怕有感情的糾紛,或是男性以此做為藉口將外遇生下的小孩合法化,畢竟法律再嚴格,許多人還是會鑽漏洞,法律也無法管到這些事。

  依據國內2003人工生殖法草案第三條將「代理孕母」定義為:「與受術夫妻約定提供子宮,接受受術夫妻之胚胎並代為孕育生產胎兒的婦女」。也就是指代理孕母的委託夫妻精、卵正常,但妻子須符合子宮無法著床,如無子宮、多次人工生殖仍無法懷孕,或因疾病恐致懷孕、分娩會危及生命等條件。草案並規定禁止商業仲介、須無償,但可給營養、醫療費。因此像此案醫師與富商等人,以無性花錢找烏茲別克女人代為產下洋娃娃,因為當事人為單身,並他人並無真正婚姻關係,所以獨自取精委託外籍女子(也無婚姻關係)進行代理受孕生子的行為,仍然屬於違法的方式。

  衛生署針對代理孕母法案,爭議了14年,還是尚未合法,根據衛生署現在規畫的代理孕母草案,精子、卵必需要來自合法夫妻,代孕者要成年、曾經有分娩的經驗,但國籍和親等還尚未定案。如果排除不法手段,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因為不孕,而真心想要生養自已的孩子,對代理孕母的國藉,是否能像挑選配偶一樣,自由彈性有所選擇?此問題則有待進行更廣泛的討論研究。

  代理孕母是立意良好的政策,一旦合法化之後,必須在夫妻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且應該考慮當事人之一太太的感受,總之夫妻雙方都要身心靈健康的情況下,做好周全的準備計劃,再決定是否走上這一條路,以免衍生不必要的麻煩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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