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容器與食物沾上邊 一律要求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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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陳如頤/台北報導】
塑膠容器標示
▲衛福部規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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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與外包裝自2016年6月起全都要標示耐熱溫度。衛福部依法預告,舉凡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將應標示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衛福部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說明,衛福部規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同時預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

鄭維智指出,衛福部於6月19日公告內容是將包括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水杯等6項產品,與一次性使用的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以及一次性使用的塑膠淋膜或塗層等5類產品,列入規範對象。

相關產品在上市前,業者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讓消費者了解產品正確使用方式,是用於盛裝還是用於接觸食品?可否重複使用或僅限一次使用?

鄭維智說,新法上路後,衛福部預計新增「供食品接觸用途」、「重複使用或一次使用」等字樣。若該容器的食品接觸面可能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註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之食品接觸」,以免塑化劑因高溫融於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

這次預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新增3項標示項目,但部分標示方式仍從寬認定。鄭維智舉例說明,產品容器中標示「清洗方式」者,得視為「重複使用」的意涵。品名為油食品名稱組成的詞彙,也得視為「供食品接觸用途」。標示「免洗」也可被認定為「一次使用」之意。

鄭維智補充說,標示「重複使用」的塑膠容器,都需要在產品上「印出」食藥署規定的標示項目。只有一次性容器或不鏽鋼材質產品,才可使用「貼紙」,貼在產品的外包裝或瓶身上。

鄭智維提醒,若業者未依規定,將重複使用的產品標示為一次使用,或標示的耐熱溫度有落差者,將被依違反標示不實,處4到40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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