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賺藥價差損民權益 健保署:可要求開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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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健康 黃于庭/綜合報導】
藥品
▲部分醫院採購藥品時,會以採購價差大的廠牌為主要考量,導致民眾選擇藥品的權益受損,患者有權要求醫師釋出處方,自行選擇藥局領藥。(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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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部分醫院採購藥品時,會以支付價與實際採購價差大的廠牌為主要考量,導致民眾選擇藥品的權益受損。中央健保署表示,各級醫院在開藥時應以療效及醫療品質為優先考量,若醫院無法提供病患所需的藥品,則患者有權要求醫師釋出處方,自行選擇藥局領藥。

目前醫療院所提供給民眾的藥品是依照現行制度,每月向健保署申請藥費,每項健保給付的藥品都有統一支付價,而正常情況下,藥商賣給醫療院所的藥價,可能會因醫療院所的議價而低於健保訂定的支付價。也就是說,若醫療院所能從藥商買進低於健保統一支付價,兩者之間的價差就成了醫療院所的額外折扣金額。

不過,有部分醫院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在採購藥品時,以藥價差相對大者為考量,使得無預期換藥的情況發生。這讓原本固定使用某廠牌藥品的患者,引發病情起伏的疑慮。

針對此問題,健保署指出,以常見的高血壓用藥及降血脂用藥為例,amlodipine 5毫克錠劑目前給付廠牌共24家(包括原廠的脈優錠5毫克)及atorvastatin 10毫克錠劑共17家(包括原廠的立普妥膜衣錠10毫克)。若醫院無法提供原有廠牌藥品,患者有權要求醫師釋出處方,不必受限於醫院採購的單一廠牌藥品。

針對藥商競爭可能產生高額藥價差的情況,健保署說明,若經檢舉有明確事證案件,並符合下列4項條件者,健保署將調查實際交易價格,依調查結果調整健保支付價:(一)藥商或藥局販售價格低於本保險支付價格50%;(二)同分組品項有3個以上;(三)同分組最近一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1億元以上;(四)非屬因符合品質條件而以劑型基本價支付之品項。

最後,外界關切藥價差太大是否會有藥品品質不良的疑慮,健保署提到,目前所有納入給付的藥品,都已經過政府嚴格把關,由衛福部發給藥品許可證,並無品質上的差異。若有疑慮,無論是醫療人員、民眾或藥商均可線上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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